凌小立、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2执恢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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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2执恢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凌小立、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凌小立;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高建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2执恢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小立,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护城堤外闫寨路北。法定代表人:高建党。被执行人:高建党,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凌小立与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2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的内容为:一、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凌小立670597元。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20万元;于2019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1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2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170597元。二、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凌小立利息20000元。三、原告凌小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4897元、减半收取74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8.5元,由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凌小立已垫付,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凌小立)。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一、高建党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凌小立五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五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还十五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还十五万元,剩余全部欠款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还完;二、本案案款双方自行交接,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建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02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成勋审判员 李一文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宏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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