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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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991号案件名称
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991号原告: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红三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01881867C。法定代表人:赵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晋义,系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某,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阜新昊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新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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