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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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50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因双方愿意庭外协商处理,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晓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晶 校对责任人:雷 晓 铁 打印责任人:杨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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