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昌、柴国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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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488号案件名称
刘发昌、柴国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发昌;柴国泰;王晓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昌,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柴国泰,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王晓英,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昌与被执行人柴国泰、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发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发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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