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发昌、柴国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4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488号
  • 案件名称

    刘发昌、柴国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发昌;柴国泰;王晓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昌,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柴国泰,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王晓英,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昌与被执行人柴国泰、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发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发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