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云飞,王芳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4民初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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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民初1771号案件名称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云飞,王芳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云飞;王芳宁;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1771号原告:扶风县XX社,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92149640XL。法定代表人:乔建华,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该联社城区主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某。被告:王某某,女,被告: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698L。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段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鲁兵某某,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XX社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XX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扶风县XX社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忠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少 丽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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