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6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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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6600号案件名称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6600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45745K。法定代表人:田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杰,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文超,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帝和水上公园B区。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程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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