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尾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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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29号案件名称
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尾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尾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29号原告: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2615室。法定代表人:谭晓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乔,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朱尾清,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尾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沙思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彭 向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李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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