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钇泽、牛思科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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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3645号案件名称
李钇泽、牛思科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钇泽;牛思科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3645号 原告:牛思科,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钇泽,身份不详。原告牛思科与被告李钇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思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日,其委托被告办理公租房事宜,被告承诺其未办理成功将全额退款。2019年1月至5月,其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被告35000元。后因公租房未办理成功,其多次向被告讨要款项,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权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均无法有效送达诉讼文书。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身份信息,故本案被告不能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思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原告牛思科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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