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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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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168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韩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1681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11195X,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A单元606室。负责人毛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冰,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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