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孔德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3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352号
  • 案件名称

    孔德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孔德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352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孔德林。本院立案执行的孔德林罚金、退赔一案,本院(2020)黔05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孔德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执行人孔德林与赵建军等人退赔被害人款项11861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孔德林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603.1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执行,除此外,被执行人孔德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孔德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万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