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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村民委员会、姚书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5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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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5725号
  • 案件名称

    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村民委员会、姚书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村民委员会;姚书光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5725号原告: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181ME0016177G,住所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彭欢,新民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书光,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新民市。原告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书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兴隆堡镇二喇嘛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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