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卫卫、徐卫卫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491docx(2021)陕0112执3491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49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卫卫、徐卫卫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491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卫卫;徐卫卫;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4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民生某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8795。法定代表人:周巍。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民生某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民生某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6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4904.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