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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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453号案件名称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法定代表人:包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口。 法定代表人:方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辉,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21)陕0727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原告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25件套轧辊产品发货给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在收到货物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05378元。被告收到货物后解除2020年7月23日双方签订的《略钢物资买卖合同》;二、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前期拖欠货款925260元,并按LPR利率支付欠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货款1330638元;二、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起每个月向镇江市华盈轧辊有限公司支付11万元,共计支付12个月,2022年8月支付全部尾款;三、支付方式为电子承兑汇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宁书 记 员 李梓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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