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惜雄、陈钊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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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4945号案件名称
黄惜雄、陈钊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惜雄;陈钊承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4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惜雄,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彬,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钊承,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惜雄因与被上诉人陈钊承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钊承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解除陈钊承与黄惜雄达成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2.判令黄惜雄向陈钊承返还工程款3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5000元等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惜雄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黄惜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陈钊承返还工程款10000元;二、驳回陈钊承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4元,由陈钊承负担390元,由黄惜雄负担104元。鉴定费用15000元,由黄惜雄负担。判后,黄惜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钊承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陈钊承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存在瑕疵,并酌定黄惜雄返还陈钊承工程款10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2019年9月20日,黄惜雄与陈钊承达成协议,约定由黄惜雄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金海岸花园1期金石碧苑17幢3座201方进行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估算为人民币26万元。施工过程中,陈钊承及其父亲均有跟进整个施工过程。2019年11月施工完毕,陈钊承与黄惜雄均有到现场进行验收,并按照施工结果核定整个工程的工程款为23万元,2019年11月4日陈钊承亦向黄惜雄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l0万元。黄惜雄与陈钊承核定的23万元便是基于现场验收的情况确定的,已经由原来的26万元核减为23万元,不存在黄惜雄因装修瑕疵问题需向陈钊承返还工程款的事实。涉案工程完工后,按照陈钊承的要求,黄惜雄也积极履行工程的维修整改义务,不存在任何拒不履行修复、返工的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广州市装付宝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质鉴)字(2020)第0721号鉴定意见书,判定鉴定费用15000元由黄惜雄负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施工完毕,陈钊承与黄惜雄均有到现场进行验收,并核定整个工程的工程款为23万元,且涉案工程完工后,按照陈钊承的要求,黄惜雄也积极履行工程的维修整改义务。不存在陈钊承所称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广州市装付宝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系陈钊承单方委托,并没有经过黄惜雄的同意,鉴定过程中黄惜雄亦没有到现场对鉴定的对象予以确认,其鉴定结果黄惜雄亦不予认可,依法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施工完毕,但是鉴定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长达八九个月的时间,鉴定的结果亦无法反应真实的施工情况。鉴定费用15000元亦远高于房屋鉴定的正常费用。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陈钊承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黄惜雄的全部上诉请求。陈钊承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黄惜雄的上诉请求。二审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陈钊承2020年7月17日向黄惜雄发送的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出具的投诉处理函明确载明“依照职权,本委员会有权应投诉人的要求,协助对装饰装修施工工程的相关争议进行证据收集、取证工作,以便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当前纠纷,在本委员会进行证据收集、取证工作时,你方有权委派或授权监督人到场,对我鉴定工作或取证工作进行监督,若你方不回应则视为放弃此权利,你方不派员到场也不影响取证工作的进行,本函所述的内容及有关取证工作,可作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双方纠纷的证据。以此引起的且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据法律应由责任人承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陈钊承所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可否采信;二是黄惜雄是否应向陈钊承返还10000元工程款以及鉴定费用。对此,首先,《鉴定报告》的编写、审核人员均具备测算装饰工程所需的专业资质,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系专业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的时段内持有效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资格证书。虽然鉴定时间距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已经时隔八、九个月,但《鉴定报告》提及的涉案主要装修瑕疵为墙面不平、瓷砖套割不平整、地面不找平等基础附属装修,并不随时间短暂推移而产生无法鉴定的情形,且该《鉴定报告》有针对性地反映了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瑕疵问题,具备高强度关联性。《鉴定报告》虽系陈钊承单方委托有关机构予以出具,但已对一审诉请的事实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黄惜雄虽对《鉴定报告》的三性予以否认,但未能举证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其次,结合《鉴定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庭审陈述,涉案房屋的确存在墙面空鼓、不平正等装修瑕疵,一审法院依据装修瑕疵所涉工程内容的金额,酌定黄惜雄向陈钊返还工程款10000元,系结合生活经验与涉案证据的准确裁量,于法有据。而涉案的15000元鉴定费用,是陈钊承为举证所采用的必要手段,在鉴定前陈钊承亦向黄惜雄发送了《投诉处理函》载明相关责任承担,黄惜雄怠于沟通,亦未到场,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且据此认定工程存在装修瑕疵并认定黄惜雄需返还工程款,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认定鉴定费用应由黄惜雄承担,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由上诉人黄惜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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