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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终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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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终42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现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8层1821室。法定代表人:邵敏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董事长。上诉人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122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1226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现玳公司与六建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案标的是工程款,不是借款。1.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作出基本判断,而不应见到“偿还”、“借款”字样就按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现玳公司与六建公司之间无借据、转账记录及其他借款凭证,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一审法院在六建公司以民间借贷案由立案时就应当进行审查2.现玳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明确双方原合作工程遗留问题的解决。《合作协议》所涉“偿还甲方740万”等字样系表述不当,该740万并非因借贷而发生的借款,而是双方合作期间发生的工程款。3.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4.我国法律不允许法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故六建公司称的所谓的“借款”是违法的、无效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六建公司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类型,六建公司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进行约定,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现玳公司向其偿还借款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六建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六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辖区内,故其有权选择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不不当。关于现玳公司所称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款项是工程款并非借款,法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现玳公司向其偿还借款利息,故一审法院根据其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涉案借款是借款抑或工程款,涉案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抑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等,均属于实体问题,超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在本案处理管辖权争议的程序中不宜先行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故现玳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的管辖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现玳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白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静静书 记 员  刘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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