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凤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10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1064号
  • 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凤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凤双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1064号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东滨路锦江花园A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353655133K。法定代表人:黄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钰,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拓,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凤双,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德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德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