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玮、黄琼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702民初3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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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02民初3688号案件名称
李春玮、黄琼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春玮;黄琼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702民初3688号原告:李春玮,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黄琼霖,男,1999年3月2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李春玮诉被告黄琼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琼霖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500元以及利息1100元(利息计算:以5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20年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急用钱,向原告借了5500元周转,约定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过了约定期限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原告数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因此,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被告黄琼霖不作答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500元,约定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促未果。2021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5500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欠原告借款5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100元(利息计算:以5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本案中,被告立写给原告的《借条》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原告现要求按2%的月利率计算的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利息计算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琼霖偿还给原告李春玮的借款55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计还清本息之日止)。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琼霖负担。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年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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