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凤琼,曾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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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265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凤琼,曾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王凤琼;曾书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265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负责人:唐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凤琼,女,土家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曾书忠,男,土家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王凤琼,曾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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