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军、意见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鲁0681刑初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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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刑初426号案件名称
赵万军、意见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万军;意见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68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万军,男,1970 年3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2013年6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口市XX局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龙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万军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万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万军经XX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赵万军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且未悬挂号牌的车辆,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万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包括公安行政罚款一千四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丽 莉 书 记 员 王 X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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