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丽娟、郝金松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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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172号案件名称
贺丽娟、郝金松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贺丽娟;郝金松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郝金松,男。 被执行人:贺丽娟,女。申请执行人郝金松与被执行人贺丽娟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7民初98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丽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金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金松经本院催促拒不缴纳评估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执行申请处理。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 官 助理 王 朔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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