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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喜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1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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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民初218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刘喜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刘喜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1民初2186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刘喜学,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俊与被告刘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俊负担。审判员  姚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煜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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