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喜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1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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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民初2186号案件名称
刘某、刘喜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刘喜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1民初2186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刘喜学,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俊与被告刘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俊负担。审判员 姚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煜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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