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梦鑫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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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74号案件名称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梦鑫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梦鑫;于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174号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179889。法定代表人:钟西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李梦鑫,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于浩,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梦鑫、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前,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林书 记 员 孙玉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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