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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9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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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59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静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5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负责人陈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红霞,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静,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6245.4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共计人民币38757.03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81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276.03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商业保险。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居住,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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