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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祥、邢正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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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957号
  • 案件名称

    刘祥祥、邢正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祥祥;邢正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957号被执行人:刘祥祥,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邢正祥,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祥祥、邢正祥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21邢初3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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