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又华、莫宇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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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32号案件名称
韦又华、莫宇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韦又华;莫宇;韦又华;莫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32号被执行人:韦又华,男。被执行人:莫宇,男。本院在执行与韦又华、莫宇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韦又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莫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韦又华、莫宇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韦又华、莫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莫宇已全额交纳执行款3000元,被执行人韦又华逾期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韦又华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韦又华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有零星可用资产。三、经调查,被执行人韦又华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XX城县XX镇XX村村民,经XX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城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信息。四、因被执行人韦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又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元,执行到位金额300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出现或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宁书 记 员 李梓豪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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