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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志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8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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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8608号
  • 案件名称

    霸志新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霸志新;励秀纯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8608号申请执行人:励秀纯,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霸志新,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励秀纯与被执行人霸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57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霸志新偿还励秀纯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940元、手续费50元,共计65990元,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20000元,于二〇二一七月三十日前偿还20000元,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前偿还25990元;二、若霸志新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励秀纯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霸志新加付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霸志新负担(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励秀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无可用余额未进行扣划。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579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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