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宏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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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3359号案件名称
戚宏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戚宏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一凡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3359号原告:戚宏涛,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北路170号冀东新闻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周克勤,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一凡,男,2002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戚宏涛与王一凡、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戚宏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戚宏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保全费275元,由戚宏涛负担。审判员 王林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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