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强、陈尽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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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369号案件名称
陈永强、陈尽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永强;陈尽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强,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尽忠,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彪,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陈尽忠表弟。上诉人陈永强因与被上诉人陈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7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永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上诉人陈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唐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强,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尽忠,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彪,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陈尽忠表弟。上诉人陈永强因与被上诉人陈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7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永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上诉人陈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唐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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