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会、田希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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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391号案件名称
周洪会、田希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洪会;田希龙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391号原告:周洪会,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田希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子区。原告周洪会与被告田希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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