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民、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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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62号案件名称
郭玉民、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玉民;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62号 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21949E。法定代表人:邱慧,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郭玉民,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娇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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