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台前县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603民初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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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民初1112号案件名称
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台前县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台前县盛元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03民初1112号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段秀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前县盛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迎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志高,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萧国良审判员 王淑静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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