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洋、林闽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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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825号案件名称
王洋洋、林闽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洋洋;林闽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825号原告:王洋洋,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原告配偶。被告:林闽庆,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强,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洋洋与被告林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洋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洋洋负担。审判员 石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航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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