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军、周吉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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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625号案件名称
党建军、周吉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党建军;周吉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625号申请人:党建军,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周吉典,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申请人党建军与被申请人周吉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建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吉典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党建军预缴(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雨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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