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昆、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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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13号案件名称
宋昆、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昆;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13号原告:宋昆,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靖,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宋昆与被告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昆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宋昆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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