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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昆、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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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13号
  • 案件名称

    宋昆、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宋昆;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13号原告:宋昆,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靖,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宋昆与被告阳泉市同旭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昆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宋昆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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