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富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3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364号案件名称
芜湖富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芜湖富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36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富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湾沚1号A区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G0UQ2C。法定代表人:江厚强。被执行人: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机电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GDHB6K。法定代表人:吕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富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购车款768000元及利息(以76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10088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除扣划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7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子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光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533号 下一篇 王森与株洲天天惠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济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