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波、曹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3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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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32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丰波、曹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丰波;曹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丰波,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曹勇,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皖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李丰波与曹勇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车辆有查封和抵押,无法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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