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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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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08号
  • 案件名称

    陈继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继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208号原告:陈继福,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原告陈继福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继福,被告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继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退休所代交社会保险费用九万陆仟捌佰柒拾贰元伍角;2.按国家计生有关政策法规补发独生子女费2万元;3.以上两项费用利息按贷款利息赔付;4.要求赔付自2003年至2015年2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08元)。庭审中,陈继福表示只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支付垫付的社保费利息。事实与理由:陈继福于2015年3月退休,因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需要陈继福代缴纳,并且独生子女费也一直未发给陈继福,至今已经过了六年整,请求补发。自2003年至2015年2月,企业一直断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金泰集团公司辩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陈继福提供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中记载内容,金泰集团公司应承担陈继福垫付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为73013.5元整,陈继福应承担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额23859.01元。对于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承担垫付社保费的利息损失有异议,应驳回陈继福的该项请求。陈继福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系由陈继福主动垫付,双方并未就该垫付款项约定由金泰集团公司承担利息;同时金泰集团公司系困难企业,后续为努力解决陈继福垫付款项已不容易,再判由金泰集团公司承担利息,系额外加重了金泰集团公司的负担,不利于欠款事项的妥善解决及矛盾的化解。因此,不同意承担利息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陈继福于2015年3月退休,陈继福近期才起诉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承担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该项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应驳回该项请求。三、对要求陈继福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因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继福已经于2015年3月退休,前期才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一、陈继福于1975进入金泰集团公司工作,于2015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于2015年3月26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96872.51元,其中个人缴纳额23859.01元,单位缴纳额及滞纳金合计73013.5元。陈继福于1983年6月生育一子,后取得独生子女优待证。二、2021年4月13日,陈继福为申请人,以金泰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1.返还退休所代交社会保险费用96872.5元;2.按国家计生有关政策法规补发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0000元;3.以上两项费用利息按贷款利息赔付;4.支付自2003年至2015年2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08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341号仲裁决定书,以陈继福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三、自2018年底开始,金泰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崔海军等六人,先后与金泰集团公司就社会保险费、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形成诉讼。经法院审理,均已作出民事判决。在该宗案件审理中,金泰集团公司未就仲裁时效问题提出抗辩。本院认为,陈继福系金泰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陈继福退休前,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故陈继福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后,金泰集团公司应当将单位应缴纳额及滞纳金合计73013.5元支付给陈继福,并承担上述垫付费用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本院对陈继福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支付其个人应缴纳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陈继福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生育一名子女,按照规定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陈继福称,其退休后多次向金泰集团公司索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金泰集团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未予支付,金泰集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结合陈继福的陈述及其他生效判决查明事实,本院对金泰集团公司抗辩陈继福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确定金泰集团公司按济南市发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向陈继福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继福于2015年3月退休,其未举证证实在其后的一年内向金泰集团公司主张欠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申请过仲裁,本院对其在本案中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支付其2003年至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继福垫付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共计73013.5元及利息(以73013.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继福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5753.6元(52512元×30%);三、驳回陈继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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