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晨恒、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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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1420号案件名称
焦晨恒、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焦晨恒;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1420号原告:焦晨恒,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汇通雅居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军,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13号。法定代表人:赵国铭,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奇,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晨恒与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焦晨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晨恒以有意向与二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晨恒撤诉。案件受理费97,400元,减半收取计48,700元,由焦晨恒负担。审 判 长 贾重建人民陪审员 赵从峰人民陪审员 牛素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建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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