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晨恒、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14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1420号
  • 案件名称

    焦晨恒、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焦晨恒;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1420号原告:焦晨恒,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汇通雅居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军,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13号。法定代表人:赵国铭,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奇,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晨恒与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焦晨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晨恒以有意向与二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晨恒撤诉。案件受理费97,400元,减半收取计48,700元,由焦晨恒负担。审 判 长  贾重建人民陪审员  赵从峰人民陪审员  牛素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建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