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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文、汪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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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249号
  • 案件名称

    陈培文、汪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培文;汪建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文,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汪建国,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陈培文与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款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建国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武来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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