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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新与崔某1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申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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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申168号
  • 案件名称

    崔茂新与崔某1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崔某3;崔某1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某3,男,194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某1,男,200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崔某2(崔某1之父),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崔某1之母),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崔某3(以下称姓名)因与被申请人崔某1(以下称姓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3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某3申请再审称:《赠与公证》只能是客观证实“赠与”是双方间发生的自愿行为,证实该《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原审仅以《赠与公证》为依据作出判决,表面看虽合法,但骨子里极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崔某1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并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崔某3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其主张的法定情形,且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故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某3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悦审判员 胡东方审判员 王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武鑫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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