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沧州市宝丽世纪家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28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2818号案件名称
河北泰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沧州市宝丽世纪家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北泰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沧州市宝丽世纪家具有限公司;何民健;韩秀芬;张志超;宋萍;李雨生;王蓓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2818号原告:河北泰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市运河区华西新区11#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56052826L。法定代表人:孙文雷,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州市宝丽世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民健,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7302670655。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被告:何民健,男,汉族,1959年2月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韩秀芬,女,汉族,1959年2月1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系何民健妻子。被告:张志超,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宋萍,女,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李雨生,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蓓,女,汉族,1974年6月9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系李雨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泰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宝丽世纪家具有限公司、何民健、韩秀芬、张志超、宋萍、李雨生、王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自愿撤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泰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