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李某2等刘某1、刘某2、刘某2、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民初69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李某2等刘某1、刘某2、刘某2、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李某2;刘某1;刘某2;刘某2;赵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9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3号中泰广场21层。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女,该公司救助基金管理岗员工。 被告:李某2,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刘某1,男,200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刘某1之母),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刘某2,男,201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刘某2之母),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刘某3,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赵某,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武乡县。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诉被告李某2、刘某1、刘某2、刘某3、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张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成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泰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沧州市宝丽世纪家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2818号 下一篇 李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2020)辽0303刑初22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