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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李某2等刘某1、刘某2、刘某2、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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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民初6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李某2等刘某1、刘某2、刘某2、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李某2;刘某1;刘某2;刘某2;赵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9民初69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3号中泰广场21层。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女,该公司救助基金管理岗员工。        被告:李某2,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刘某1,男,200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刘某1之母),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刘某2,男,201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刘某2之母),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刘某3,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赵某,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武乡县。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诉被告李某2、刘某1、刘某2、刘某3、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张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成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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