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汤来彬、方文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3执2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执265号
  • 案件名称

    汤来彬、方文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汤来彬;方文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汤来彬,男,1974年12月17日,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方文杰,男,1968年9月26日,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执行汤来彬与方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黟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皖1023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文杰的存款2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黟县支行(行号:104371300011);账号:17×××4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