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宾员、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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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780号案件名称
陈宾员、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宾员;李爱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780号原告:陈宾员,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李爱华,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原告陈宾员与被告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宾员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宾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宾员负担。审 判 员 刘 芬 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韵盈盈书 记 员 谭 林 燕校对责任人:余韵盈盈打印责任人:谭林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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