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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宾员、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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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780号
  • 案件名称

    陈宾员、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宾员;李爱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780号原告:陈宾员,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李爱华,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原告陈宾员与被告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宾员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宾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宾员负担。审 判 员 刘 芬 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韵盈盈书 记 员 谭 林 燕校对责任人:余韵盈盈打印责任人:谭林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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