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新荣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7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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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7351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新荣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新荣;赵建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7351号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海尔大道云海塞纳阳光18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77105927。法定代表人:何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新荣,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赵建华,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新荣、赵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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