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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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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748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2月22日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张某105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交付,申请人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140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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