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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富友、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02执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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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执1804号
  • 案件名称

    任富友、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任富友;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0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任富友,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新华街办事处菜市街1巷。法定代表人:袁留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富友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702民初8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富友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措施;三、2021年9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传唤其定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五、本院前往执行法院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土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信息、土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任富友做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任富友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8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功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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