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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花、刘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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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51号
  • 案件名称

    赵永花、刘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永花;刘蓉;刘晓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花,女,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刘蓉,女,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刘晓燕,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永花与被执行人刘蓉、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蓉向申请执行人赵永花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晓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刘蓉向申请执行人赵永花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晓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刘蓉向申请执行人赵永花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5月11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晓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受理费587.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蓉的工资账户另案冻结,将被执行人刘蓉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刘晓燕的住房公积金有担保贷款无法冻结,将被执行人刘晓燕在信用社的工资账户已经冻结。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25执7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省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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