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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师明、周栋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保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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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保729号
  • 案件名称

    何师明、周栋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师明;周栋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保729号何师明、周栋芸:申请人何师明申请保全周栋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146583.00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周栋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0×××51账户,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62XXX96_1账户,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1年08月20日至2022年08月19日),查封被保全人周栋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121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查封被保全人周栋芸所有的粤T×××××号福田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8月31日至2022年08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陈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厚成书 记 员  张安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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