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师明、周栋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保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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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保729号案件名称
何师明、周栋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师明;周栋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保729号何师明、周栋芸:申请人何师明申请保全周栋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146583.00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周栋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0×××51账户,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62XXX96_1账户,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1年08月20日至2022年08月19日),查封被保全人周栋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121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查封被保全人周栋芸所有的粤T×××××号福田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8月31日至2022年08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陈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厚成书 记 员 张安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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