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玲、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4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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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4163号案件名称
杜玲、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玲;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4163号原告:杜玲,女,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660096-0。住所地:沧州市,负责人:于洪玉,职务:清算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玲与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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